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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复审  
一、企业标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家、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由用户、生产单位、科学研究机构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企业制定的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持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销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的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书、企业产品标准发布通知书、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记录及审查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六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产品标准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于处理。”
二、企业标准制定步骤
1、制定标准草案。企业自己制定草案,也可以请专家、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学术团体协助。
2、企业组织审查。审查的人员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组成见(一)中相关规定。有关专家也可在标准化工作专家库查询。
3、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持下列材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书、企业产品标准发布通知书、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记录及审查单位和人员名单)。
附:标准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标准的复审(复审的依据、时间和重新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企业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30日内,企业应当对其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立即废止。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

受理或指导: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化处 电话:0551-2653265
地址:陈小巷22号质监局大院东楼一楼
咨询服务: 合肥市标准化协会 电话:0551-2168092
地址:陈小巷22号质监局大院综合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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