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是指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执行由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转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采用程度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第三条 凡产品质量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要求的产品,企业可自愿申请办理安徽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按规定备案。
第四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的企业产品采标认可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产品采标认可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审核、确认和标志备案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采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批量生产;
(二)产品性能指标、试验方法等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以及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
(四)企业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适应的检测手段(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检验);
(五)企业产品质量达标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
第六条 申请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安徽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申请表;
(二)现行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证明材料。
1、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标明等同或修改采标的,可以免除采标证明材料;
2、对非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企业产品标准,可由市级以上标准化或技术机构审查,出具采标证明材料;
3、企业产品执行未明确标明采标情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由市级以上标准化或技术机构出具采标证明材料;
4、直接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提供被参照标准的原文和译文、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详细对照表及必要的采标说明。
5、依据国外样机、实物测试后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出具省级以上标准化或技术机构出具的采标证明材料。
(四)产品型式检验周期内的的全项质量检验报告(标准中有分等规定的应注明产品达到的等级)和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3批符合采标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
(五)产品经国际权威认证机构或国内法定认证机构认证并已取合格认证证书,提交相关材料,可以免除全项质量检验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申请表还应提供电子文件。
第七条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采取现场评价和资料审核两种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只采取资料审核的形式,而不进行现场评价:
(一)企业已通过ISO9000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四)能够提供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证明;
第八条 现场评价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委托企业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有经验的标准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第九条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程序:
(一)申请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的企业,经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接受申请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企业组织现场评价。不进行现场评价的,只填写《安徽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表》的初审意见;进行现场评价的,除填写初审意见外,应附《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现场评价表》(附件),一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送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可,有效期5年。
第十条 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的,企业可自愿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填写《安徽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表》(附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发放《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允许企业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采标标志。
第三章 认可变更和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并收回标志证书:
(一)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产品所采用的标准废止、变更,代替标准不再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
第十二条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修改后,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采用国际标准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 对认可有效期满的产品,企业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继续认可,逾期不申请复查,原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终止,标志证书作废。复审程序参照原办理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公告已办理认可的采标产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